?
協會章程
領導關懷
協會簡介
協會章程
組織機構
入會須知
南充市企業聯合會 南充市企業家協會
電話:0817-2333675 / 2800927
地址:南充市順慶區絲綢路60號(大世界家具城6樓)

協會章程

南充市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南充市企業聯合會(以下稱“本會”)是經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南充市民政局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以南充市各類企業、企業團體、企業家(雇主)和企業管理工作者為主體,吸納專家、學者和其它社會工作者等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組織。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心全意服務企業、企業家(雇主)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促進企業、企業家(雇主)守法、自律,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家與企業家、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勞動者、企業與社會間的聯系,推動企業創新發展,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推進企業家綜合素質建設,依法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依法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參加有南充市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參加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協商機制”。
第五條  本會的主管單位是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南充市民政局。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企業聯合會、四川省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大樓(農科巷1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業務范圍包括:
    (一)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為市委、市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政策提供建議。加強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機構的溝通,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
    (二)制訂本會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規章,編輯和出版《南充企業界》刊物,提供國內政經、省市最新動態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科研、商業、工程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三)開展省內外企業間學習、交流、考察等活動,組織省內外企業、企業家(雇主)的雙向交流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合作開發項目、協調資金和技術、交流企業管理經驗、組織人才培訓及調劑等方面的工作。
    (四)為會員企業策劃開展企業形象宣傳、品牌宣傳活動,通過會刊、簡報、網站及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本會和會員企業單位各種重大活動,擴大社會影響力。
    (五)維護企業、企業家(雇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協調勞動關系;根據授權,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參加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
    (六)引導企業、企業家(雇主)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配合中國企業聯合會、四川省企業聯合會開展相關業務,包括企業現代化管理成果評審工作,推選本地區企業參加全省百強和全國五百強排序;總結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科學成果,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雇主)及卓越職業經理人。
    (八)促進企業現代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管理創新。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服務。
    (九)指導與協調各縣(市、區)、各行業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聯合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常設工作機構自身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1、在南充市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2、各縣(市、區)的企業團體;
    3、企業集團和行業性企業團體,經濟類研究機構。
    4、各行業、各種所有制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負責人;各類企業經濟師、工程師、會計師;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研究機構負責人、專家、學者等;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等。
    5、其他有關法人組織(含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活動或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或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實行聘任制。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可委托其他會員投票,并須以書面形式委托,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可召開會員工作會議,討論決定選舉以外的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或經會長委托的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托的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會員工作會議,并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進行屆中調整或增補理事的,由推薦人(單位)提出,經理事會審核報主管部門備案,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六)提出會員大會決定理事的罷免動議,決定對違反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會員解除會籍;
    (七)審議并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至二次。經秘書長提議并報常務副會長、會長批準,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的常務副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聽取并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聽取并審議召開會員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根據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五)審議并批準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日常工作實行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全面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常設行政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的綜合組織協調和落實。秘書長向常務副會長和會長負責,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六條   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工作部門,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并報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會員,視其情節輕重,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九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三)會員、政府或社會資助;
    (四)受委托項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收支按國家和主管單位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后,報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南充市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南充市企業家協會由企業家(雇主)和企業家團體組成,是經南充市民政局注冊登記、非營利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為企業家(雇主)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家(雇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雇主)守法、自律,發揮企業家(雇主)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第三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南充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住所設在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大樓(農科巷1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六條 維護企業家(雇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家(雇主)協調勞動關系;推動各縣(市、區)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系協調工作。
第七條 根據授權,代表企業家(雇主)參加由南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充市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積極參加國內勞工組織和國際雇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國家雇主組織及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反映企業家(雇主)的意見和要求,承擔南充市委、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九條 引導企業家(雇主)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為企業家(雇主)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家(雇主)。
第十一條 開展與市內外、國、省及境外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雇主)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有關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雇主)開展與國外、境外有關組織及企業家(雇主)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三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企業家(雇主)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各縣(市、區)的企業家團體;
    2、南充市行業性企業家團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
    2、在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現任領導。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六)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并審議報理事會決定的有關議案。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提名,提交常務理事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秘書長提議并報會長批準,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或受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受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委托,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境)、省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財政補助,受委托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并以通訊形式征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關于企聯 | 企聯新聞 | 企業招工信息 | 企業產品推薦 | 政策法規 | 南充企業界 | 聯系我們 | 留言信箱 | 活動展板 | 企聯會長 |

版權所有:南充企業聯合會 CopyRight 2010-2015 (C)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備06041646號-1??
聯系QQ:點擊這里給我發消息??????E_mail:449619949@qq.com??
囯产AⅤ无码精品一品二区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