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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節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六)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并審議報理事會決定的有關議案。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提名,提交常務理事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秘書長提議并報會長批準,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或受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受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委托,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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